在強積金法例下,僱主的一般責任包括:
• 在更新公司資料生效日起計30天內,通知受託人有關的更新資料,如公司名稱、地址和電話號碼等。
• 保存合資格僱員的付款結算書記錄(最少7年)和供款記錄(6個月)。註:若您於向臨時僱員支付有關入息後的下一個工作日或之前作出供款,有關安排便不適用於這些臨時僱員。
對一般僱員的責任:
• 在聘用僱員的首60日內,安排所有合資格的一般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。
• 在供款期結束後該個公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提交付款結算書,並就每個供款期作出供款。
• 在供款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所有一般僱員發出供款記錄。
• 須於離職僱員停止受僱月份完結後第10天或之前,通知受託人有關終止受聘僱員的資料。
對臨時僱員的責任:
• 在首次支薪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或開始受僱後的10日內(以較早者為準),安排所有合資格的臨時僱員參加行業計劃。
• 在供款後7個工作日內,向合資格的臨時僱員發出供款記錄(於支付有關入息後的下一個工作日或之前作出供款之臨時僱員除外)。